大厂10年P7被裁 ,我放弃了N+1,选择维权2N

我,北京某大厂关联长视频平台P7软件工程师,入职刚满10年。3月底聊绩效的时候被主管通知岗位被取消,紧接着被HR告知这次的裁员政策是
1)签《协商一致》赔N+1,
2)不签《协商一致》公司发起单方解约,只赔N。

我为什么放弃N+1?

1、能拿更多钱

最简单的一个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经济补偿是N+1,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赔偿金2N,我工作了10年有足够的动力走法律程序争取更多的赔偿金。

2、不接受“被霸凌”

公司压根没想跟我协商,却要我签《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不叫协商,这叫通知。

我理解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进行裁员,但我不能接受的是,十年前面试我一路过关斩将,这十年我工作兢兢业业从不违纪,最后连体面走人的机会都不给,我要体面的且开开心心的离开这里。

3、“被霸凌”要“打回去”

除了违法解除赔偿金 2N,我还要主张以下权益
1、过去10年的加班费
2、去年没发的年终奖
3、未归属股票的现金折算

我将采取哪些行动?

1、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终奖以及加班费。

2、去法院,申请责令公司提供我任职期间的全部考勤记录用于计算加班费,主张公司赔偿由于公司单方面违约导致的未归属股票经济损失。

3、让每一个人看到大厂的末位淘汰制度和裁员套路,也让每一个打工人看到 :维权这条路,有人走过,且走得通。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声明

本文均为本人真实经历,已提起仲裁和诉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不鼓励所有人都走单解流程,也不建议所有人都去劳动仲裁。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请根据自身情况慎重决策。如果你未来还希望在大厂工作,建议谨慎选择维权方式,因为仲裁和诉讼记录可能会影响你的背调和入职。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个人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你也在经历裁员纠纷,欢迎评论区交流。后续我会持续更新庭审过程、证据收集技巧、判决结果。